奖助学金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6 17:01 | 阅读次数: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在原《陕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陕师学发[2004]9号)基础上,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相关政策,协调学校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监督勤工助学资金使用和岗位设定。

第八条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勤工助学规章制度、管理勤工助学基金、受理勤工助学学生申请、组织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审批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勤工助学服务组织,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培训、资格认证、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调节学生与用工单位矛盾纠纷等。

第九条 校内外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及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应坚持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程序:每学年上学期初,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提出设岗立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我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岗位设置要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要如实说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用工需求,并提供用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考察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招聘我校学生。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认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生活勤俭朴素。

()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按要求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培训。

()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需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用工单位可对拟聘用的学生进行试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试用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试用期由双方协商决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试用期结束后,用工单位须与试用合格学生签订正式聘用协议。

()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每周不少于5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校内临时岗位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校外岗位聘期不限,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由双方协商决定。

()原则上每位学生不允许同时兼聘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

()受聘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中途离职。确因需要离职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后,须在离岗前5个工作日前向用工单位提交离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离职。擅自无故离岗者,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  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资助政策、安全教育、诚信教育、维权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岗位考核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与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以及勤工助学基地和团队建设。其主要来源如下:

()学校学费收入的10%

()接受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资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浮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西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工资由校外用工单位支付,标准不低于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以每月30日为结算日,用人单位需根据学生本月考核情况核算其工资,并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上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经核准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复核并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逾期未报的,原则上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可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陕师学发[2004]9号)同时废止。